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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手续
发布日期:2011-12-01
来源: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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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一、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条件:
1、由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的条件:
1、 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2、连续亏损二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3、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的条件: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2、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二、申请时需携带资料:
(一)缓缴: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扶持解困文件,上年度和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年度报统计局的I-102表,年终结算报表。
(二)减缴:本级政府扶持解困文件,前两个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全套),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年度报统计局的I-102表。
(三)免缴: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已办理歇业等有关文件, 上年度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全套),上年度统计局I-102表。
(四)没有统计局I-102表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办理社会保险年审的《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和1月、6月、12月份的工资单。 注:申请单位必须在法定年审期间内办理相应年度年审并于3到7月年审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不按法定时间办理年审或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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